天天财经8月8日讯,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则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详细披露了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综合管理部职工木某某的作案细节。2014-2020年,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指导”40名客户购买理财,通过预购成功后进行撤销理财产品或直接转账的方式,将客户资金转入其他账户,用于自己购买股票等,共计挪用客户资金804.32万元,最终被判刑11年。
据其他相关判决书显示,上述客户均对该支行提起诉讼并要求其赔偿相关本金及利息,虽然该支行提出了异议,但法院最终判定该支行赔偿上述客户全部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该支行目前已赔付了上述客户本息共计861.75万元,现该支行要求向木某某追偿上述本息的同时,还要求向其追偿案件受理费及其资金占用费、律师费及其资金占用费等多项费用。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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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述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木某某,女,1966年10月16日生,是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综合管理部职工。
2014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帮助指导”刘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等40名客户操作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通过预购成功后进行撤销理财产品或者直接转账的方式,将客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转账至其持有的他人银行卡账户,用于自己购买股票、期货及归还前期挪用的资金本息,共挪用客户资金804.32万元。
木某某具体是如何进行犯罪活动的?
据上述40名客户中的“50后”刘某某相关判决书显示,木某某在“指导”刘某某通过多媒体终端机购买理财产品中,利用刘某某不熟悉多媒体终端机操作流程的弱点,采取购买后又撤回的方式,将刘某某的资金转移到其控制的银行卡中。
与此同时,木某某还向刘某某出具了加盖有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业务专用章的客户回执。
值得注意的是,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称,刘某某在木某某处共购买过三次理财产品,相关金额分别为10.3万元、10万元、6万元。不过,对于木某某将购买理财产品的本金转走之事,刘某某表示并不知情,更未积极配合。
2021年1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以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随后,木某某表示不服,并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裁定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判定,限被告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支付赔付款861.75万元。同时,驳回该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农业银行华坪县支行表示不服并上诉至二审法院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最终被该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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