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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新闻记者 黄忠
绘图 刘阳
通讯员 张栋 姚自然
停车时忘记给爱车上锁、贵重物品随手存放在车内,这种习惯你有吗?这样的习惯,无形中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近日,由湖北恩施州咸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拉车门”盗窃案在法院宣判,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6月16日,承办检察官介绍,2022年10月初的一天,刘某某经过某小区停车场时,无意间发现停放在此的一辆小汽车车门没有关牢。刘某某拉开车门后,在储物盒内发现3200元现金,刘某某将其全部盗走。
经过这次“得手”后,“手头拮据”的刘某认为这是一条可行的“生财之道”,于是专门在夜晚寻找未锁车门或未关窗的车辆下手。10月底的一个凌晨,刘某某在马路边发现一辆车窗未关的小轿车,通过车窗打开车门后将车主放在车内的2400元现金盗走。11月初的一个凌晨,刘某某再次来到第一次得手的停车场,发现一辆后备箱和窗户没关的小轿车,将车主放在车内的8300元现金、手表、金戒指、金耳钉盗走,并以他人的名义将金戒指和金耳钉销售。
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刘某某盗窃了数辆私家车,共窃得价值两万余元的财物,所得财物被其挥霍一空。
“广大市民要提高财产保护意识,不要将现金、信用卡、黄金饰品、烟酒等贵重物品放在车内,尤其是车窗外容易窥探到的显眼位置,不给犯罪分子留可乘之机;车辆停放应尽量选择有监控或者管理规范的停车场,不要停放在偏僻、无人看管的地方;下车时务必要锁好车门、车窗,遥控落锁后要勤拉车门确认落锁情况,避免疏忽大意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承办检察官提醒道。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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